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02民初7210号
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现代大厦B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夏传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韩玉霞,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儿。
诉讼代表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淹,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诉被告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淹、谢青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09010元的债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项目工程位于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的华夏置业。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购买电梯,导致安装工程一直无法启动。2018年6月,被告告知原告公司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将面临重组或破产,并无法履行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后一直未购买电梯,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构成严重违约情形。原告对安装工程进行了诸多准备,现被告已无力再履行该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华夏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存在擅自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不应适用合同7.4条约定主张违约金;二、本案系设备安装合同,最后原告没有安装电梯,不存在损失;三、即使损失存在,按合同30%主张违约责任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1、设备安装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安装合同,被告没有根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存在根本性违约的事实;证据2、华夏公司破产债权核查告知书2页,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过259010元债权,其中5万元保证金被确认,涉案的209010元违约金未被确认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未擅自解除合同,原告以合同7.4条要求支付标的额30%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且该约定标准过高应予调整;证据2、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9日,被告华夏公司为委托方、原告西奥公司为安装方就安装位于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的华夏置业的电梯签订《设备安装合同》1份,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项目为清包工工程,安装(合调试)价合计696700元。合同第七条其他事项7.1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7.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未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形下,另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任何一方造成前述事实,则将向另一方支付解除部分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夏公司至今未购买电梯,合同未能履行。
同时认定,华夏公司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8)浙060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8)浙0602破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担任债务人管理人。
原告在债权申报阶段向管理人申请债权259010元,经审核,主张的50000元保证金予以确认,209010元违约金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设备安装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启动安装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然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又无相应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锡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