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吕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2执554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39925343。
法定代表人夏传根。
被执行人吕钢,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第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吕钢支付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款18500元,并支付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经向辖区内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