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2民初935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现代大厦B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环城南路779-7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