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一初字381号
原告: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涧东路交叉口中世家园5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99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99年1月10日出生.
***、***法定监护人:***,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2月26日出生.特别授权。
第三人:***,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荣,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9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仇莎菲负担。
审判长***
代审判员刘英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