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04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37号怡***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476265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大道42号一座首层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经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4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22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1757592.56元,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4105675.85元(其中工程封顶后应付3500万元相关款项的逾期违约金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按月利率2%计算为3995880.01元;其余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产生的每月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7日金额为109795.84元),案件受理费1714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486元,由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59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4054元。 本院认为,案涉的嘉信深蓝大厦项目出现了问题,未能按时交楼,申请执行人作为总包方正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全力协助保交楼工作。为了使案涉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并交付买受人,本案暂不宜继续执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确权登记后,本院再行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2)粤0604执2042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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