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2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新思维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天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与***交叉口东北角英晖集团大楼。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关于南阳市新思维文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天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做出的(2018)豫1302民初7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4月3日、6月24日、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封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账户上无存款,无股票,有车辆;
三、本院于2019年8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等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股票证券等信息。
五、通过关联案件查询,**飞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12件,案件总标的2000万,名下车辆均已被查封。
六、通过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七、被执行人曾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多次拘留,现下落不明。
八、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将该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新思维文教有限公司释明该被执行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02民初79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高厦
执行员于林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