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7083588M。
法定代表人:李碧祥。
委托代理人:胡灵敏,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康溪村上围路南一路1号1号厂房自编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72787121。
法定代表人:杜松涛。
被执行人:杜松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关于***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4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110元,该款项定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24110元;如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因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378元,由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九久照明有限公司、杜松涛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慧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