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DencopLightingSpol.Sr与广东祥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8民初670号
原告DencopLightingSpol.Sr.o.公司,住所地:捷克共和国,Zlin-Malenovice76302,Tecovska1122。
法定代表人MilanGregurek。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祥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40000052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DencopLightingSpol.Sr.o.公司诉被告广东祥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DencopLightingSpol.Sr.o.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encopLightingSpol.Sr.o.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encopLightingSpol.Sr.o.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48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DencopLightingSpol.Sr.o.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