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宜兴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美龄宫(南麂柳成山庄1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AW4PX45。
被执行人:宜兴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791W。
法定代表人:刘宝余。
被执行人: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185P。
法定代表人:彭燕芳。
被执行人:刘宝余,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刘明,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刘宝余、***、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兴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刘宝余、***、刘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二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