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市扬光塑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异2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宜兴市扬光塑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1190X。
法定代表人:蒋西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彬,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美龄宫(南麂柳成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AW4PX4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明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791W。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185P。
被执行人:刘宝余,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张惠娣,女,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刘明,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阳合伙企业)与宜兴市明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刘宝余、张惠娣、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宜兴市扬光塑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光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2022年1月27日,异议人扬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异议人扬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宜兴市扬光塑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叶棋刚
审判员 杭旭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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