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集中区周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474T。
法定代表人:唐学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18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薛国新,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与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薛国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了(2021)苏0282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定:一、奇峰公司确认结欠佳润公司代偿款1434268.3元,该款奇峰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如果奇峰公司未能按时付清,还需承担1434268.3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佳润公司有权就欠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三、薛国新、***对奇峰公司上述两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3元,由奇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佳润公司垫付,奇峰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奇峰公司。因奇峰公司、薛国新、***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佳润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3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奇峰公司、薛国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奇峰公司、薛国新、***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奇峰公司、薛国新、***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奇峰公司、薛国新、***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奇峰公司、薛国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奇峰公司、薛国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薛国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奇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巷镇××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1宗。
5、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对奇峰公司名下的上述厂房、土地等整体资产进行了处置,现已处置完毕。该案优先支付评估费、网拍费、买受人垫付过户税费及优先抵押权金额后,余款按照查封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本案未能获得分配款。
6、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对执行人奇峰公司、薛国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程序终结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于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奇峰公司名下的整体资产已被处理完毕,本案未能无分配款项,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