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185P。
法定代表人:彭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了(2020)苏028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欠款37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2月23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3元,由奇峰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463元由奇峰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奇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因奇峰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奇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奇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奇峰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奇峰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奇峰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奇峰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奇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巷镇××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1宗。
5、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对奇峰公司名下的上述厂房、土地等整体资产进行了处置,现已处置完毕。该案优先支付评估费、网拍费、买受人垫付过户税费及优先抵押权金额后,余款按照查封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本案未能获得分配款。
6、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对执行人奇峰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程序终结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于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奇峰公司名下的整体资产已被处理完毕,本案未能无分配款项,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