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044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凯旋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282MA222M3A4N。
法定代表人:蔡全英。
委托代理人:赵俊,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珏,宜兴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
法定代表人:彭燕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远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
法定代表人:蒋达军。
被执行人:薛国新,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彭燕芳,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江苏远能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能公司)、薛国新、彭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将债权转让给蔡全英,蔡全英又将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公司,并于2021年3月4日在江苏经济报上进行了公告。现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电子送达及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3、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奇峰公司名下的整体资产,拍卖成交价为37588090元,经本院依法分配后,支付***公司23743219.93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23743219.9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