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凌云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3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薛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市凌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丰义戈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凌云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一、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7997893.0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19180.36元、逾期罚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99789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万元。二、无锡市凌云电缆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98元,由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凌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了口头的和解协议,并不需要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据此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尤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