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836号
原告: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工业园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扬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克实,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彭 鄢
见习书记员 连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