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836号

原告: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工业园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扬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克实,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彭 鄢

见习书记员  连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