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475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静,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永力,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84766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工业园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扬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雨,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