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51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士绅。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刚。
被执行人:何德琼。
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士绅、***、陈刚、何德琼、曾德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受字第6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现有案外人对上述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已移送审查,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共计XXX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XXX元,不足以受偿所有债权;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受字第6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