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1771号
原告: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洋涌工业路4号松白工业园综合楼二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9732Q。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
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9857J。
法定代表人:李剑。
原告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合同款969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5814元(每月按未付合同款96900元的2%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7日,以后另计);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在(2019)粤0309民初9419号案件中提出反诉,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合同款96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5814元(每月按未付合同款96900元的2%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冻结银行存款所产生的损失292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以冻结额度4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至解除冻结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已在另案受理其反诉,其反诉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7元原告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叶 晓 雲
书记员 朱晔辉(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