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9857J。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沙头角保税区20栋、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35246T。
法定代表人:杨珠碧,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