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5748号
原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城南社区环观南路105-21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9857J。
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秋佚,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胜利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3964T。
法定代表人:庞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鞠,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天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0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01075902162733。
法定代表人:何亭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中心卫生院、成都中天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天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6元,减半收取计5998元,由原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 润 菲
人民陪审员 郑言义
人民陪审员 汪兴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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