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21860号
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沙头角保税区20栋、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35246T。
法定代表人:杨珠碧,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男,汉族,1993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渝,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9857J。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敏,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亮,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渝、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2016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入账的有关资料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查阅和复制,并向原告提供上述材料的完整纸质复印件;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时已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应驳回其起诉;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将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有权拒绝;原告要求复印会计账簿、提供会计凭证超出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事实
被告于1998年7月13日成立。2015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增资和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2020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寄发《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要求被告在2020年6月12日前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原始财务凭证等资料置备于其经营场所,以供原告派遣员工前往查阅、复制。同日,被告签收了上述通知。
原告主张其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了解被告的经营状况,被告从未召开过董事会、监事会且对外产生很多的债务,以公司的名义对债权人进行担保,未向原告提供被告经营方面相关的资料,为维护股东权益,原告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以便审查被告公司治理是否规范以及财务状况是否合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与被告、案外人李盛远等人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以2018年12月31日为回购义务时点,由李盛远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5%的股权,李盛远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回购款,原告亦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李盛远等继续履行《回购协议》支付剩余回购款,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裁590号裁决书,裁定李盛远向原告继续支付回购款,被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据此认为原告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利。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案外人李盛远等人签订了《回购协议》,但李盛远仅支付部分回购款,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原告目前仍持有被告5%的股权,故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依法可以行使知情权。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被告未进行书面答复。被告主张原告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拒绝原告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且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范围内存在竞争关系,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2016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曾召开过董事会、监事会,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入账的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计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股东主张的知情权包括对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查阅作为会计账簿登记依据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另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册备查。据此,原告要求查阅上述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住所地将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住所地将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册备查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查阅,查阅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三、驳回原告浚信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欣
书记员 何成(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