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0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洋涌工业路4号松白工业园综合楼二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9732Q。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9857J。
法定代表人:李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秋佚,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捷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贝尔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捷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03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捷创公司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邦贝尔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邦贝尔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捷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邦贝尔公司向捷创公司返还价值为172900元的软件和设备;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邦贝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捷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9元,由捷创公司负担。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邦贝尔公司在二审开庭时陈述,捷创公司交付《邦贝尔老化房与流水线体改造合同》项下的有关设备和软件,已经无法返还。
本院认为,《邦贝尔老化房与流水线体改造合同》第6.4条约定:“若乙方(捷创公司)安装调试后30日内,设备运行效果达不到甲方(邦贝尔公司)要求且仍无能力改善,乙方按照两倍的定金合140000元赔偿给甲方且把设备恢复达到改造前原状,一切设备及部件属甲方所有”。捷创公司已经按照(2019)粤0309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向邦贝尔公司返还货款8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800元。捷创公司现起诉邦贝尔公司返还《邦贝尔老化房与流水线体改造合同》、《补充协议》和《邦贝尔无线通信改造技术合同》项下所涉价值172900元的设备和软件,须证明:(1)其已经交付了所请求返还的设备和软件:(2)其请求返还设备和软件不再受《邦贝尔老化房与流水线体改造合同》第6.4条关于“一切设备及部件属甲方所有”约定的约束;(3)请求返还的设备和软件实物还存在。邦贝尔公司陈述,捷创公司交付的有关设备和软件,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无法返还。因此,捷创公司请求返还设备和软件,已经无法实现。捷创公司如认为邦贝尔公司应返还其主张的设备和软件,因邦贝尔公司无法返还,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折价赔偿。
综上所述,捷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捷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费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