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异252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C栋。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士绅,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田东县。

被执行人:何亭霏,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陈刚,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曾德臣,男,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在本院执行(2020)川0107执5122号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士绅、何亭霏、陈刚、***、曾德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涉房屋系***与被执行人曾德臣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查封也应当保留***的份额。故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曾德臣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士绅、何亭霏、陈刚、***、曾德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仲裁字第65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效后,周士绅、何亭霏、陈刚、***、曾德臣未履行支付义务,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川0107执5122号。

另查明,案涉房屋被登记在曾德臣名下。***与曾德臣系夫妻关系,于197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案涉房屋在被查封时登记在曾德臣名下。曾德臣作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案涉房屋权利登记外观属性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不足以排除执行。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小卫

审判员  郭 佳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