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飞,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田东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陈刚,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何德琼,女,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曾德臣,男,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深仲裁字第652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刚、何德琼、曾德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4094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652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