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1民初227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河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3047Y。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6800元,应予以退还46775元。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