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4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经营者:王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皖0103民初6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2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申请解除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账户的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