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47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经营者:王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皖0103民初6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2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肥东县佰盛劳保物资经营部申请解除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29.23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