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4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皖0103民初64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61.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61.56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