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474号之一
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8元、保全费1079元,由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