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474号之一

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8元、保全费1079元,由原告合肥盈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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