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2452号之一
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766850682P。
法定代表人:李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3047Y。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459元,由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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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