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766850682P。
法定代表人:李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3047Y。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7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7801.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7801.68元或其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459元,由被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