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36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徐俊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483522X7,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219-A1-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1047348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清源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秦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被告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