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2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2号
原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19-A1-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峰,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晔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