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862号
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莉,系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视春,系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玉民,系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作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呈昆
书记员滕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