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670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吕杰,均系辽宁如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7999168XT。
法定代表人:王莉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敏生,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蕴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志达
书 记 员 齐雪娇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