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9-09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普民初字第1909号
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乐甲满族乡乐甲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男,无业。
委托代理人:**、***,均系普兰店市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生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2014)59号仲裁裁决,因原告在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有工程,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案涉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工程确系我单位承建,但是**为借用我单位资质挂靠在我单位的,我单位不是实际施工人。我公司与被告既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过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2014)59号仲裁裁决,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20日,被告经***介绍到原告所承建的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工作,2013年10月21日在工作中摔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坚持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2014)59号仲裁裁决认定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末,被告到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工程从事砌砖工作。2013年10月21日,被告***在原告所承建的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工程工作时,从三楼摔到二楼受伤。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普劳人***(2014)59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是经***介绍到案涉工地从事砌砖工作,具体工资标准是由一个姓*的工长定的,全部砌砖工作及人员是由应玉峰管理的,被告摔伤后是案涉工程的一个姓*的大包老板将其送到医院。另查,该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其是借原告名义与申和食品(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申和食品冷链系统项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当庭陈述、普劳人***(2014)59号仲裁裁决书、住院病志、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等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谷店老粮库工程是原告所承建,但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被告庭审自认砌砖工作及工资标准均是应玉峰管理的,且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情况,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虽能够证明被告在该工地工作并于2013年10月21日在案涉工地工作中受伤,但无法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自认其工作的涉案工程有其他承包人,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2014)59号仲裁裁决一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连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