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359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利达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法定代表人:郑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利达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利达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2235571.94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利达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5571.9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