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20)吉01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利达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3175元(含执行费384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