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81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西路商会大厦B座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9679479X0(1-2)。
法定代表人:茹占伟。
被执行人: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84392932X。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与三门峡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门峡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我们双方已初步达成用祥瑞花园房产作为抵账条件,正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如协调不成再行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81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刘建召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上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