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1民初726号
原告:孙某,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耿村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西路商会大厦B座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银杏生活广场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原告孙某与被告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多交纳的2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孙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