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三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1民初726号 原告:孙某,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耿村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西路商会大厦B座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银杏生活广场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原告孙某与被告三门峡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多交纳的2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孙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