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81民初153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义马市。
被告: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843××××。
负责人:***。
被告:义马融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政务大厅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281000005694。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马融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农商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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