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终10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健朗路1号八层商业大厦第三层F室。
法定代表人:阙中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陇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兆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笑娴,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4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向上诉人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远伦
审判员 陈娟娟
审判员 李达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