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鸿达水泥制品厂与某某、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355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企***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为东莞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25373308A。
经营者蒋石军。
委托代理人黄启源,系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商业大厦第三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76。
法定代表人甄某1。
委托代理人张陇奎,系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瑞芳,系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5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企***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企***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企***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诉讼费635.13元、保全费608.1元,均由原告东莞市企***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念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