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8565号
原告: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金汤路**。
法定代表人:程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系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小娥,系该公司的员工。
原告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小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份,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港航局)承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港航局将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砼加工运输工程劳务、区间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于2015年2月-2016年4月,双方分别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了劳务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7月份通车,经结算,路基土石方劳务款为28504183元、砼加工运输工程劳务款为11428197元、区间土石方工程劳务款为3161502元,4机机械费用(无合同)132000元,合计43226882元。经催讨,截止2019年7月25日,中铁港航局给付了40625888元,2020年4月16日,被告财务工作人员“原瑞雪”出具对账单1份,尚欠2600994元拒不给付。中铁港航局于2019年11月26日被被告登记注销。原告依约履行了劳务施工,被告应依约支付劳务款,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款的行为显已违约,原告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款2600994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6厘支付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我方所欠本金总数额属实,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中有5%的质保金2154744.1元(按照劳务部分的结算金额28504183元+11429197元+3161502元)*5%尚未到期,故该部份我方不同意支付。对于其余部份,请法院依法判决。2.我方对于原告的利息有异议,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且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工程承包人(甲方)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深茂铁路JMZQ-3标工程指挥部与劳务分包人(乙方)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其中约定:“1.3劳务分包内容:1.3.1DK163+300~DK169+601区间路基土石方工程,详见附件一。4.1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4011570元(大写:肆佰零壹万壹仟伍佰柒拾元人民币)。5.2.3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质量缺陷保证金5%、安全风险1.5%,同时由物资、机械部门扣除当期发生的超耗材料费和试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质量缺陷保证金在业主对甲方承保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视其工程质量情况清算支付乙方(质量缺陷保证金不计取利息);待工程竣工后,视安全生产情况予以返还安全风险金(安全风险金不计利息)。12.2劳务作业质量缺陷保证金:按合同价款总额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待发包人对甲方工程竣工交验2年后,若无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等”。
2020年4月16日,被告财务工作人员“原瑞雪”出具《对账单》,载明:合同单位名称: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群(路基4劳013),累计结算金额:28504183元,账面累计支付小计:26770651元;合同单位名称: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涛(混凝土加运输4临015),累计结算金额:11429197元,账面累计支付小计:10744587元;合同单位名称: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祥(区间土方4劳2016-011),累计结算金额:3161502元,账面累计支付小计:3005650元;合同单位名称: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涛(4机),累计结算金额:132000元,账面累计支付小计:105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劳务款2600994元,原告遂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深茂铁路江门至茂名已于2018年7月1日通车。
再查明,2019年11月26日,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并而注销登记。2020年3月17日,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登记。中铁港航局集团的债权债务由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劳务款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待发包人对甲方工程竣工交验2年后,若无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施工路段通车已超过2年,故可认定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无质量缺陷,对于被告提出的质保金未到期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被告应迅速偿还尚欠的劳务款并计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孳息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6厘的标准计付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调整为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劳务款2600994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安徽景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4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