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耀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光和,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5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