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8240号
原告: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徐光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蜻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