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1执1273-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翠湖小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西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维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西淝路1号2幢生产车间(证号:1490048497)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买卖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