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1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4256N。

被执行人:**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池河大道中段(原玻璃厂职工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63763J。

法定代表人:卜见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