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521号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冯荣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剩余欠款,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小静
书记员韦亚飞
附:本案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