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21民初371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胡某,男,201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理人:**(系胡某母亲),住安徽省凤台县。
第三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任人:殷平勇。
第三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冯荣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胡某、第三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合肥巨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高 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